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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份,中国的货币市场上出现破天荒的“钱荒”,上海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产生了剧烈的波动。

其后,央行急转弯,连续五周净投放3510亿元,钱荒风暴逐渐消散。

本次事件的始作俑者——中国央行的意图颇为耐人寻味,更令人惊诧的是,央行货币政策司相关人士称:商业银行在遇到麻烦时不应当指望央行提供资金支持,就算经济放缓央行也不会放松货币政策。

然而,目前中国一些金融机构之所以扩张表外资产、大量发行理财产品,置资金期限匹配的风险管理原则于不顾,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金融法制市场化环境的欠缺密切相关。

可见,这决不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制造资金紧张现象能纠正得了的。应该说,有它的历史原因,有“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因果关系。

 

资金“双轨制”催生“影子银行”

先从资金来源上寻找原因。例如,20多年前,一家掌控国家巨额资金的深圳某事业单位的财务处长,在某商业银行营销经理的游说下,将该单位的数十亿元巨额资金从他行转存入该银行,于是该行每月拿出数以10万元的存款业务奖回馈他——这实在难以断定是行贿或贪污,因为银行的拉存款业务费用是合理的支出。但钱来得太快,还是令他感到不安,为了稳妥起见,经与银行方面协商,该处长的妻子于一年后入职该银行,这笔存款的奖金也以每月存款奖的名义记到了其妻名下。

由于中国的存款利率是央行统一划定的,该单位的资金存放在甲银行与乙银行的利息收益完全一样,因此该财务处长就有权决定存款归属的银行;而其妻在该行任职(当初尽管不必来上班)也名正言顺地领取每月数以10万元的存款奖,一切都那么名正言顺、合情合理。食利者坐收渔利20年不变。

这也就是中国的商业银行在聘用新员工时特别看重其家庭背景——有无存款资源的原因。但利用单位的(存款)资源为亲属谋利,这实际上是较为隐蔽的腐败行为。

银行吸收存款要按央行公布利率付给存款人(或法人)一笔看得见的利息,还要拿出部分钱以“业务拓展费”、“存款奖”等隐蔽的形式付给相关吸存的本行员工与存款单位能调动存款的当事人,这便是一笔资金的两种价格,或称资金价格“双轨制”。社会上有那么多的资金掮客,有那么多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现象存在,完全与此有关。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不仅在来源上(存款)存在“双轨制”,在资金的运用上也存在信贷资金价格的“双轨制”,从而导致银行信贷寻租现象很普遍。近期,江苏苏州吴江区3家银行支行行长在内的多名银行人士被查受贿的消息被曝光,反映了众多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必须向银行有关人员送钱送礼送“干股”的内幕。

通常而言,由于国内市场信贷需求旺盛,民间借贷的利率畸高,巨大的利差使得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势头变得不可遏止,催生了许多从事“以钱生钱”的转贷业务的企业,许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甚至一商业银行本身也参与其中的“影子银行”,他们以暗补的方式从银行手中获取正常贷款利息的资金,再加价转贷出去,成了资金运用方面的典型食利者。

存贷挂钩、以存引贷为特征的典型案例,是著名的“齐鲁银行案”:以齐鲁银行为主的其他5家银行及相关企业,共计约100亿元资金被骗——2010年底案发时曾经震惊金融界。

近日,曾被各家银行陆续暂停的“存抵贷”业务重新复出。该业务针对小贷款的公司客户,“存抵贷”业务系指贷款客户向关联还款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存款,这笔存款可被视作提前还款,从而抵扣一部分贷款利息,但客户仍然可以自由支取关联账户的存款。但存入的存款并非按照全额加以折抵,往往要打一定的折扣,于是,最终的贷款利率在央行公布的基准上浮了10%以上。

这种存、贷款利率偏离央行公布的基准现象。银行局内人与资金掮客分食国家资金链条的现象近20年来愈演愈烈,中小企业贷款难年年都不变,监管当局不知是否充耳未闻或早已司空见惯、熟视无睹了。

 

治本在于利率市场化

中国银监会目前行使的金融监管职能的目标主要是从金融行业角度出发,监控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金融行业适度有序的竞争和稳健经营,从而配合央行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

然而,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的模式,却受制于(央行把控的)相应的市场法律框架迟迟没有建立起来,例如上述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偏离基准利率过多的现象、资金价格“双轨制”问题,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阻滞,难以从源头上加以遏制企业参与的“以钱生钱”的混乱局面,令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行政管理举步维艰。

为了消除银行业的资金价格“双轨制”乱象,有限度的防范风险、规范经营,中国银监会这几年来可谓殚精竭虑、冥思苦想地出台了多部监管条文,较著名的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极为详细,甚至,连银行的信贷员必须每年要见到几次贷款人也作了规定,令人感受到中国银监会倡导的父爱主义在市场经济中是那么无奈与悲哀。

当前最著名的当是针对银行经营的“七不准、四公开”。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的银行在经营中要执行如下规定: 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然而,洋洋大观的诸多规定治标不治本,岂是长远之计。况且,岂有不准商业银行赚钱之理?其实,交叉营销手段在国外的银行经营中是很普遍的。海外银行对每一个客户的营销都尽量做到效益的最大化,其与客户彼此之间的交易不仅有存款、贷款、汇款等基本业务,还涵盖了信用卡、理财产品、保险、证券等方面的交叉营销。而客户与银行的交易能否成功,取决于商品的价格——资金的价格及彼此的利益核算,而这些都是双方协商、讨价还价的结果。港台及其他的海外银行工作人员,从来没有被要求“拉存款”,他们努力要做的是在相应的条件下将银行手中的贷款放出去。因而,什么“中小企业贷款难”,有如天方夜谭。

我们能否把目光放得长远一点,探寻产生问题的根源所在,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何不尽早实施利率自由化?

可以预见,当央行宣布由各银行自行决定存款利率后,前述提到的存款食利者阶层顷刻土崩瓦解,为吸收该存款而付出了较高代价(利率)的这家银行,也完全没有必要再额外拿出一笔钱作为存款奖来发放给当事人,银行对吸收存款的当事人的补贴由“暗补”转变为“明补”——直接支付给存款的企业主。这就是利率自由化的冲击波。

由于中国金融的改革滞后,凸显中国央行与银行业行政监管者的矛盾,而央行在上海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上的情绪化操作令资金市场利率大幅波动,又岂是解决问题之道?

7月19日,中国央行宣布放开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管制,这显然是中国金融市场朝利率自由化方向又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该项措施对治理当下商业银行资金“双轨制”乱象,引导资金向实体经济倾斜,提高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的作用有限。首先,地方政府有大量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它们对贷款利率反应弹性较小;国有企业能在信贷资金获取中处于强势地位是因为他们有大笔的存款在制约着银行的贷款投放目标。其次,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即存款利率决定贷款利率的高低。而今存款利率不动,又如何指望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下降而惠及对资金如饥似渴的广大中小企业呢?最后,现在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卖方市场,根据经济学的市场需求影响商品价格的原理,占据有利地位的银行手握重金只会待价而沽,决无降价倾销之可能。是故,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饥渴依旧、“银行很容易赚钱”的局面、获取暴利的源头依旧。

总体看,唯有进一步放开存款利率的管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的作用,那才是对于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更为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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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平

王幸平

151篇文章 93天前更新

曾在金融院校任教,在深圳特区央行、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工作,爱好旅游,关注金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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