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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是一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常见的金融工具,本文旨在分析研究其在我国近20年来的金融实践中的沉浮兴衰及发展趋势。

一、前世今生

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亦有人称之为“备付信用证”。从意译的要旨来看,“备用信用证”较为符合英文“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的原意;而从中文规避一字频现的声调平韵的角度来说,则谓之“备付信用证”较为抑扬顿挫、朗朗上口。本文倾向于前者。

备用信用证最初源自美国。是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用来代替银行保证书(保函)而发展起来的,后来日本、欧洲各国也纷纷使用。经过1983年修订的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把备用信用证包括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内,于是,备用信用证又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被世界各国银行广泛应用于对外贸易及经济往来的担保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将其作为一个金融工具注释如下:

“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担保的一个类别,通常与商业票据的发行相联系。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或者类似安排,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一是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者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二是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三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由此可见,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的行为与传统的商业信用证不同点在于,它并不需要银行进行实际的融资,仅当申请人无力偿还时才需要银行承担债务责任。”

简而言之,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见索即付的保函。

然而它却与传统上的银行保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且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对外开出保函。

从历史上看,早在1879年美国的联邦法律及各洲法律均已禁止美国的银行为其客户的商业行为提供担保。即明令禁止银行不能为客户开立保函——不能为客户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如此规定自然有其要害冲突之处:商业银行毕竟是一个负债经营企业,尽管有的大银行资产数以千万亿美元计,富可敌国。但那只不过是银行利用融资的杠杆效应撑起的表象,实际上银行的自有资产(资本及盈余)仅是银行资产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其余的均是其吸收存款而产生的资金运用。用广大储户的资金(资产)为依托去开立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将产生极大的操作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并极易引发银行资金链断裂甚至倒闭的严重后果。于是善于金融创新的美国银行家绕开法规的限制而发明了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以客户自筹保证金作押委托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便运用而生,这便是今天在国际金融领域里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的一种广受欢迎的融资担保工具。 

备用信用证按用途分通常有如下几种:

①.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

②.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③.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④.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二、流金岁月

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抛头露面并广泛运用,源于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大规模吸引外资的时期。

想当年,许多港澳台等外资企业老板来到珠三角、长三角一带办厂,其中又以“三来一补”的中小企业居多,这些工厂的厂房是租来的,机器因是免税进入而被海关监管“锁定”,不许转让与抵押(以防走私逃税)。此时这类小工厂若急需流动资金而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几乎没有任何可用作抵押的资产,同时,我国的商业银行对这些初来乍到的、陌生的、没有任何信誉记录的企业是断不可冒然发放信用贷款的。于是,这些急需资金的外企老板回国找到其境外的往来银行筹措资金,境外银行开出的一张小小的备用信用证可帮了大忙,他们很快便从当地的银行贷到了急需的款项。

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境外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信用额度、甚至不动产向境外的银行作押,然后境外的银行依从约定向境内银行开出一张一定金额、见索即付、不可撤消的备用信用证,境内银行凭此担保向境内企业发放贷款。

这个貌似简单的融资过程,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却可以是生发出多种意想不到波折与结果

首先,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其实也就只有“还”与“不还”的两种简单结果。

1、境内公司按期偿还境内银行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于是境外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则“备而不用”、自动失效;另一边,境外公司抵押给境外银行的资产亦相应解除(如果有的话)。

2、境内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境内银行的贷款——于是境内银行立即启动该笔贷款的担保偿付程序,凭备用信用证向境外银行索款并获等额的偿付。同时,境外银行在向境内银行付款后,立即处置境外公司抵押给其的资产用于平帐补偿。至此,无论是境内银行还是境外银行在该笔融资业务中都毫发无损地全身而退,余下来的事情,则是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的债权债务纠葛了。

同样,当初获得该笔贷款的境内公司面对境外公司的索偿,也是有“还”与“不还”的两种结果:

1、不还——或许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均是同一股东投资的关联企业,这笔资金的流动仅是左手倒右手的游戏,于是,债权债务一笔勾销。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备用信用证融资亦成了海外热钱进入国内的便捷通道。其操作过程如上所述,只不过是境内、外企业从一开始谋划该笔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境外融资操作时便已决定到期不归还境内银行发放的贷款了。于是一笔急于进入国内的热钱,便由境外公司通过境外、境内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为媒介输送给了境内公司。

此类情形在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方面尤为突出:即境外公司押给境外银行的是美元、港币等外币,而境内银行凭此(外汇)备用信用证担保发放给境内企业的贷款则是人民币。结果是境内企业拿到这笔“借贷”而来的热钱时已经省却了结汇的步骤。是故业内人士戏称其为热钱进入国内的“绿色通道”。

2、要还——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仅是一种生意上的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或者,纵然是同一股东投资的关联企业,但却严格遵守“亲兄弟明算帐”的商业法则;当然也可以是作为“热钱”投机获利后外撤的一条退路、、、、、总之,境内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通常为一年)延期后,欲将所欠款项汇出境外偿还债务。但是并非皆可如愿以偿,盖因中国是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这种境外汇(还)款必须获得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然而外汇管理局相关的境外借款、境外汇款的规定是依据我国的外汇管制政策变化而不断作出调整的,例如过去多年来国内的外资企业向境外借款只需事后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即可,此举符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引进外资、多多益善”之国策。然而近几年来“热钱”汹涌,形势发生逆转,于是办理境外借款的手续即由简变繁、横生阻挠。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及:“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债务人须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简言之,国内的一家外资企业没有“投注差”,或有“投注差”却没有向外汇局进行境外借款备案,在上述情形下欲偿还境外公司的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是不符相关法规的并将面临外汇局的处罚。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三资企业或者本身没有“投注差”,又或者有“投注差”却没有到外汇局进行借款备案登记也相安无事。这是因为,境内公司如期偿还了境内银行的贷款,备用信用证是“备而不用”,使得余下可能产生诸多涉及境内外银行、境内外企业间的索偿行为得以灭失。于是,许多对客户信息有清晰了解又急于开拓业务的境内中资银行在操作备用信用证放款时并未要求客户有“投注差”,或者要求客户向外汇局进行备案。

这也对应了前述的第一种情形:境内公司按期偿还境内银行的贷款、备用信用证已自动失效,更无须对该企业是否有“投注差”而吹毛求疵了。

站在贷款银行利益的角度来说,境内银行未严格审核境内企业是否有“投注差”、即境外借款资格是否具备,深一层原因在于信赖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作为第一付款人的特别保证能力。只要银行不受损失,既做了业务又有利可图,那么下一步境内企业如何偿还境外公司的债务则事不关已了。如是之,在正常资本项下汇款出境受阻的情况下,负债企业会另寻出路:例如采取进口贸易的少报多付,非贸易项下的费用支付,上下游关联企业的成本转移,甚至借助地下钱庄。

上述乃为备用信用证操作中还算正儿八经的业务套路,然而其衍生出歪门斜道的真假闹剧亦不少见。

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银行担保付款的特殊融资功能,在上世纪8、90年代的国内吸引外资的高潮中成了众人相争的香饽饽。那阵子,许多很有来头、操着蹩脚国语的资金捐客的皮包里甚至塞满了多张不同版本的备用信用证,他们凭此与当地患上“投资饥饿症”的诸多机构搞“合资经营”,向国内银行借款搞开发、上项目。然而,令人困惑的是这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有的竟是一些位居东南亚、甚至南美、北非一带的那么些个闻所未闻的小银行,甚至还发生了国内银行此向这些境外银行索款时遭到拒付的案例、吃了旦子的境内银行番然醒悟,紧急刹车。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等国内银行均发文要求其下属分行在办理该类业务时严格审核境外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的资格,要求开证行必须是近几年英国出版的《银行家》杂志所列出世界前300名的国际大银行,否则一切免谈。

然而,资金捐客们无孔不入,似乎应验了那句西语:上帝关上了一道门,又为你打开另一道门。中国沿海城市的一些银行还是不时传出一些当地银行在备用信用证的纠纷而诉诸国际法庭裁决的事例,例如九十年代初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796万美元备用信用证拒付案。而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在两位美籍华人资金掮客的忽悠下对外开出了共200张、总金额达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案例则是那段亢奋与躁动年代的巅峰之作。

据当时的传媒报道:美籍华人、美国亚联集团总裁梅直方、副总裁李卓明打着“引资”旗号,以根本不存在的俄罗斯联合国家共和银行作为反担保,以给百万美元的“手续费”为诱饵,让我们地处穷乡僻壤且老实巴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行长赵金荣、副行长徐志国越权开出了200张不可撤销、可转让的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批信用证被带出境外流散到好几个国家。最后,此案几经周折,我国公安部专案组在国际刑警的协助下成功告破,该批备用信用证亦被我国相关机构举证存在着国际公约中列出不被接受的“欺诈性和滥用性索款”的特征被宣告作废,避免了我国银行的损失。须知,当时中国的外汇储备仅1000多亿元呢。

针对开出备用信用证融资引发的如此乱象,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曾连续发文,封杀该类金融产品。如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便明确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此后,我国各大银行发文,严令属下分行自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

由是之,曾在我国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的大潮中喧嚣一时的备用信用证盛极而衰、归于沉寂。

三、再战江湖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外汇储备日渐丰厚,我国银行抗风险能力的大步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中资银行接纳境外银行和机构提供的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业务又网开一面,予以认可。例如,目前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网站是这样对“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的业务进行推广介绍的:“如果您是一家在华的三资企业,因业务发展寻求人民币融资,可是又没有合格的抵押品,也找不到本地企业为自己担保。那我们建议您持境外主办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来我行申请办理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业务,以满足您对人民币融资的需求。”

而在2008年10月的金融海啸泛滥时,我国央行与他国央行联手,利用备用信用证融资来化解我国国内的外资银行去年底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则是可以记入国际金融史上的精彩的一笔。

彼时,业务上急于冒进的数十家在华外资银行的贷存比普遍超标,有的甚至高达500%。而出于对境外欧美银行倒闭潮漫延的恐惧,境内中资银行几乎在一夜之间停止了向在华外资银行拆出资金。在华外资银行资金头寸告急、面临流动性枯竭的金融风险。于是我国央行通过与相关数国(地区)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协商,采取了如下抒困措施:首先,让在华外资银行的境外母行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本、外币)或黄金、债券、或相关的其它经认可的金融资产质押给所在母国(地区)的央行,于是,该境外央行据此向我国央行开出一张美元金额达数以亿计的备用信用证,我国央行再凭此证向在华急需资金救援的相关的外资银行发放巨额借款,尤其是十亿、百亿的人民币的借款。此举及时化解了多家陷于资金链断裂的在华外资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至于去年有哪几家在华外资银行接受了这种境内外央行联动的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放款援助,这是当事人讳莫如深、秘而不宣的商业机密。这毕竟关系到相关银行的信誉。

今天,亦可利用我国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助推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与收购。

截至2010年2月底,我国的外汇储备以高达2.3万亿美元位居全球首位,比屈居第二的、且在世界各地有大量海外投资的日本的10192亿美元外储高出了1.1倍。去年,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剔除了金融业投资)为407亿美元(若含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为主的对外直接投资余额则为1694亿美元),与2002年只有1.43亿美元比较,其间增幅高达284倍,可以用爆增来形容。

由于备用信用证广泛运用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清偿、融资担保、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结算等多个领域。今天,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中国外储丰厚,中国政府推动企业走出战略稳步实施,惯于“师夷长技”、“洋为中用”的中国银行家们有望在中央“走出去”的战略决策中力推的备用信用证出山。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是一种资金的流动,除了我国的金融政策要作出相应的调整、金融机构的有效配合至关重要,而这其中的金融工具的恰到好处的运用则尤为关键,从我国目前企业走向海外投资的几种模式看,备用信用证可堪称进退有据、担当重任:

1、企业海外并购,近年之较大案例如中铝收购力拓、五矿收购OZ矿业、华菱收购FMG等,该类并购案的前期谈判、甚至签约阶段并不需要携现金支票前往,关键是要让交易对手对你的资金实力有所了解,此刻一张履约备用信用证则是最好的责任保证了。即便是收购案发生变数,该备用信用证亦不过是“备而不用”、自动失效而已。

2、作为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国,我们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生产能力,而近年来我们的劳务输出渐由零散的输出劳工转变为以企业法人为主去境外承包工程,因此,在参与世界各地工程投标时,携一张投标备用信用证是再好不过的了。

3、至于我国企业在海外设厂生产,急需流动资金维持生产、开拓市场,则可凭我国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在当地银行融资。此刻,我们是把国内企业的信用状况带到了海外去使用了。

简而言之,当我国的企业在海外进行一笔商业交易又不必立即付款时、寻求一笔贷款融资却又匮乏抵押担保时,出示我国大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则是一种实力的象征,信誉的保证,它能有效地促进一笔交易的成功,它是我们的企业走向海外的不可或缺的金融利器。

同样,近期的金融政策、外汇法规也在为我国经济布局的全球性、国际化而绸缪在先、为国内资金的外流开闸放水。

去年7月15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该文件的第11条即列明“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如果连同该局此前5月份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月份发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来考虑,这三个月内连发的三份文件都在从不同的角度与途径表达着同一层意思,即中国的外汇管制正在由“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均衡管理”,古人云:来而不往非礼也。是故我们既欢迎外资来华投资,也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国门,把目光放到全球化、国际化的这么一个大时代去从长计议。

而这一切,也与中央做出的“利用中国丰厚的外汇储备协助内地企业走出国门的战略部署相吻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去年7月20日北京召开的“第十一次驻外使节会议”上一字一顿地向外宣布:“我国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外汇储备运用与企业走出去结合起来,把对外投资与商品出口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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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平

王幸平

151篇文章 93天前更新

曾在金融院校任教,在深圳特区央行、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工作,爱好旅游,关注金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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