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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行长周小川近年来曾在多个公开场合提到影响金融稳定、对中国银行业造成主要威胁的是信贷风险,并断言其它(导致大要案发生的)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仍是处于较其次的地位。

在2005年6月18日北京某论坛上,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更是直言不讳:在中国银行业总体风险中,80%来源于不良贷款造成的信贷风险。

多年来,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不能有效控制,加之大要案频发,除了诸如去年审计署挖出的广东南海市冯明昌74亿元骗贷案是个典型的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吃里扒外的个案外,其余导致银行呆账、烂账发生的主要原因均来源于信息失真而导致决策失误。

近期爆出的“普尔马斯特超市”骗贷案令人眼界大开,其北京母公司注册资金仅1000万元,却有本事在全国四处开花办分店,并采取子公司相互担保来套取银行资金,采用向各地供货商赊帐来获取大量商品,最后弄出了个21亿元的债务包袱来,完全是空手套白狼呀!这当即给监管当局出了一个新的难题:如何监控企业集团在不同地区的贷款总量。

信息缺失所造成的信贷风险是巨大的。现代经济的交易方式已经成为集商品交易、产品生产、资本汇集、融资方式、特定市场主体和特定人群交往的社会化过程,信息不对称理论告诉我们,在这种错综复杂的交易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大量的交易失败和交易成本的提高,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决定了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必然出现大量的信用缺失现象,最终导致市场的混乱和无序乃至发生金融风险。

 
  信息是一个宽泛的词汇,而本文要探讨的乃企业作为贷款人应当向银行披露的基本情况.

那么,作为银行信贷部门,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有哪些呢,去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将其归结为以下数点: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它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姑且妄短,上述十三款中,只有一、二条是相对稳定的,其他各点都存在着变数、即造伪的可能性,尤其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属表外科目的对外担保以及涉及税务、海关、工商的评价也是不确定的或易于忽略的。

然而,对于中长期授信,商业银行一般还要求企业还须附加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该“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对企业作出的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

至于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该“指引”提出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它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通常,银行对上述资料的佐证依赖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但是,多年来我国暴出的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案例一直未有停过,影响较大的当属对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造假,如“宁广夏”等一大批均为影响恶劣者。令人担忧的是,最近国家财政部公布处罚一批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声名显赫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两家亦在谴责之列,他们在中国这么样的环境下,老外们真可算是入乡随俗、同流合污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审计师们竟然弃职业道德于一边,倒是令银行伤透脑筋、防不胜防。

三、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的历程,亦即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建设企业信息资料库不断重视与完善的过程

总括地讲,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银行发放贷款由指令性变指导性计划再到自主决定贷款对象的市场化过程中,亦是银行对市场信息的认知与需求、完善的一个过程。1983年我国中央银行制度设立后,作为监管部门对贷款发放的审慎性指导意见或法规才不断出台,如1996年央行制订《贷款通则》首次提及国际银行界通行的“贷款三性”以及对贷款人的风险测评,其第27条写道:“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Safty)、盈利性(Efficiency)、流动性(Fluidity)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定抵押物、质压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以文件形式向各银行发布《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又首次引入国际金融界流行的“贷款三查”原则,其中第十一条提及:“建立以风险评估和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必须遵循‘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建立以贷款立项、调查,贷款审核认定、贷款决策、贷款检查监督为内容的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明确责任,逐级负责,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和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而“贷款卡”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推出则是中国金融界的首创。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深圳实行的贷款卡发放与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决定实施商业银行贷款信息共享与中央银行监管统计并重的银行信贷资金登记咨询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发布公告称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目的是很明显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事业单位等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咨询的工作制度。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授信管理的需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信用咨询体系的开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咨询服务,提高金融系统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服务。

这个统计与监控并举的“全国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推广应用,确实在不少地方、不同程度上扼止了企业多头套用银行贷款、重复贷款等不法行为,毕竟是该系统的终端连接各银行的基层网点(支行、办事处),银行工作人员足不出户,就能上网了解某企业在不同银行、不同城市的贷款发生额及贷款偿还的信用状况记录(前提是贷款发放行及时在该系统登录企业贷款的发放或收回的资料),然而在近期爆出的“冯明昌骗贷案”或“普尔马斯特案”又或者“德隆案”等等令人目瞪口呆的大案要案的实战中,这精心打造7年的“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宛如二战中的“马奇诺防线”,在造假者们的迂回攻击下成了漂亮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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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是亡羊补牢,又或是由于信贷登记系统不能在监管部门之间资源共享,银监会作为银行监管主官渐生另起炉灶之意。2005年6月17日在昆明召开的一个银行业务研讨会上,中国银监会某官员提出建设一个以银监会为中心平台,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商业银行基层网点的企业信息网络的宏伟计划,该计划要求各参与银行将其客户的基本资料诸如工商登记地、注册资本额、资产、负债量等基本情况毫无保留地输入该系统,让各银行参与者资源共享,达到信息互通有无之境界。

然而笔者对以下三个问题产生忧虑。

其一是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乃商业秘密,贷款银行是否有责任为其保密,而其本身又是否同意向毫不相干第三者无保留地公开,来个网上“裸奔”。

其二,银行是否对输入该系统的信息真伪负责。例如南方某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却信口开河地宣称在北方的大兴安岭深处拥有一座价值10亿元的金矿。那么该银行是否要派人千里迢迢的去实地核实呢?而未经核实的信息输入该系统岂不是善意(或恶意)造假。那么其它众多的银行会员面对该等真假难辨的信息又有何实用价值呢?

其三,由于贷款企业资产状况公开,会造成债权银行在追索债务时的不平等。例如甲、乙两银行对某企业都发放有贷款,在甲银行发现该企业资产状况不佳时,他可能会为了自己利益先人一步,抛开乙银行而单独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的资产保全,从而达到优先获得债务赔偿的目的。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在国内,除了有某些造假者为上市圈钱、向银行套取贷款而刻意发布虚假信息外,合法经营的企业也存在信息自我封闭,资料对外保密的积习,既与东方人富不外露、埋头苦干的传统文化有关,也与缺乏法律上对公开信息的界定有关。比如说什么是个人隐私、什么是公司业务的商业机密,什么是应当对公众披露的基本情况等等是难以区分的。

 五、

在我国目前政府监管部门对市场信息的认知与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他们的侧重点不同,对社会各界的作用与服务亦不同。例如人民法院定期公布一批赖账企业与个人名单,工商局亦会发布一批“三A企业名单”,而海关、税务部门甚至银行公会也都曾针对优劣信用企业发布信息,但是其所处的角度不同、标准不同,因而也有一定的乱象,例如时常看到,在工商局眼里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也同时上了税务局发布的欠税黑名单。

即使是在金融系统内部,同样是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对信息的关注取舍亦可不尽相同。

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的冲突主要是信息共享机制与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问题。目前,我国各监管机构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在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和侧重点是各不相同的,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资料透明度低、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难以做到高效及时地共享信息。然而,金融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对于中央银行的意义不仅体现在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处置中。而金融监管则更多体现在监察商业银行的合法经营合规操作上。此外,在涉及金融稳定问题上的及时沟通和协调工作,也非常重要。目前,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协调机制,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有:一是当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对金融稳定的看法和评价的手段不一致时,在对一些事关宏观金融稳定的中央银行政策措施很难落实;二是在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尺度与看法也不尽相同。

另一方面,处于被监督地位的商业银行的着眼点则处于较低一带的微观经济层面。商业银行面对的主要是信贷风险与资产保全问题。市场化运作逼迫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固定资产审批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问责制度,对没有履行尽职要求的授信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而银行现在采取的审贷委员会制,委员多为行长和富有经验的信贷经理担任,但随着宏观环境和经济周期的变化,很多风险管理靠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国内银行缺乏一些专业的有前瞻性的宏观分析经济师,而银行很多坏账往往会在周期变动行业变动时产生,信息的缺失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动使他们的判断能力受到限制。银行要走向市场化,会直接催生一批提供信息、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

在国外,信息咨询业比较发达,产生了像美国邓白氏这样有160年历史、营业额达上百亿的全球性的最大的征信机构(公司),他们象银行经营货币一样经营信息,市场的需求给予他们发扬光大的机会。而花钱买信息亦是西方国家普遍认可的观念之一。

目前在中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信息处理的混乱与缺失,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的不良贷款上升,影响金融稳定。

正是由于信息资源的缺失以及市场透明度的欠缺,在业务操作中有一套严格的客户评估体系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大陆,其沿用母行设置信用调查部的拓业作风,仍保留了其注重信息情报、深入调查了解的良好审慎放贷方式,颇似电影《地道战》中的日本军佐在夜幕下偷袭高家庄时对其手下士兵的指示: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然而常走夜路必撞鬼,再怎么谨小慎微,踩中地雷的情况还是有。早在10年前就有“广东国投”破产事件,外资银行一下子赔进了数十亿元,被人讥笑为水土不服:在中国大陆,担保书(letter of guarantee)和安慰函(letter of awareness)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后的粤海集团事件同样令外资银行叫苦不迭,近的更有2005年初传媒披露的深圳两家欧资大银行中招“中彩电公司”,拆损3亿美金事件。事情起因缘于外资银行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这家1984年由国家电子工业部与深圳市政府共同出资兴建的国企金字招牌情有独钟并深信不疑。该公司在当初计划与市场磨合的年代里如鱼得水,尽享“条子”、“批文”之优惠政策,在彩电作为紧俏商品的年代里低进高出,赚得盆满钵满。然而20年后风光不再,更重要的是这20年里该公司经历了三次大的改制,最后是政府全面退出经营,国有股权已全部卖给私人,然而其名称一直未变,直至年初公司在门前贴上“临时放假”告示,公司高管又神秘失踪,百多个产品供货商上门讨债未果,单相思多年的外资银行才如梦初醒。

同样,中资银行在争夺外资客户的过程中采取攻城掠地式的冒进政策,亦步入信息缺失的雷区,吞下苦果。典型案例有:2005年3月份深圳市龙岗区康贝斯公司老板突然消失,数千工人因厂方欠薪数月而情绪激动,最后法院出面拍卖工厂机器补发工人薪金平息事端。而数家中资银行发放的近2亿元的贷款是收回无望了。据了解,康贝斯的母公司乃台湾股市上市公司,实力雄厚,但近年来其海外投资战略失败,资金链断裂,殃及正常运作的深圳工厂。事后据台湾某银行驻大陆办事处的一位高管称:从台湾的公开市场信息披露已知康贝斯的台湾母公司这几年连续走下坡路,我们银行早在两年前就已经与它断绝资金融通往来。然而这一切在海峡对岸的中资银行同仁是无法获知的,他们成了信息缺失下引爆地雷的牺牲品。

目前情况下,商业银行拓展市场既要有自身掌握分寸的标准,又要有来源于市场信用中介机构的评估作为参考资料,建立起内外部评级结合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和支付的风险,包含于“巴塞尔协议”所定义的“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的风险”。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经济周期的客观存在、借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信用环境的无序、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盲目冲动。以上四个方面有两个与信用体系有关,与信用有关的这两个方面都可以通过资信评级解决,因此商业银行对评级体系建设有强烈的需求。但是,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建成完善统一的资信评级体系,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各商业银行建立了内部评级体系。在内部评级过程中,商业银行掌握了较为丰富的法人及个人信用信息,可为外部评级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因此,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社会征信建设工作,特别是配合外部评级,可以有效消除信息收集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成本浪费问题,一家银行占有的信息可以有偿付出给通过外部评级在多家共享。银行的内部评级与社会专业评级机构的外部评级有机结合,应是我国银行业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

在商界有句名言叫“不熟不做”,同样,在银行从业人员里也流行一句金玉良言,便是“Know your customers”(了解你的客户)。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并非随波逐流的国际游资,来投机冒险、来押注来了,其最基本的动因乃是对进入中国大陆投资的本国(或地区)客户跟进服务,这种经营特征在某些东亚国家的银行业务客户上较为明显。例如在众多的三资企业里,日资企业一般青睐于日本银行,韩资企业亦当然光顾韩国银行,因此也就不难解释,当初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南京爱立信倒戈投向外资银行事件”的本意了,因为海外的爱立信公司总部早就确定该跨国银行是其全球业务的合作伙伴呀。CEPA签署后首次进入中国大陆开设分行的某港资银行高管人员既踌躇满志又小心翼翼地对媒体宣称:跟踪服务于我银行进入中国大陆的中小企业客户就够我们忙乎三、五年了,目前还暂无拓展中资企业市场份额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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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缺失必然产生信贷风险。建立中介性质的信贷评估机构是分解银行客户信息匮乏的途径之一,因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一条规律即是需求产生供给,供需失衡偏向哪一方都能产生“买方市场”或“卖方市场”。而造成目前这种评估机构“无米下炊”的尴尬局面是多方面的,评估公司为钱而评,企业要是给钱就能评上A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相信这种含水份多的评级,不买账,要推倒重来—自己评。

因此,解决目前这种信息缺失下的信贷操作,似有以下几种策略。

1、商业银行尽快建立与充实自己的客户信息资料库,并设置专责的信用调查部。据了解,中外银行在信息资料的处理、保存上也存在差距。中资银行在客户资料的管理方面有较多欠缺,如客户资料不完整,保存时间不长,一般是1—2年;而外资银行客户的资料至少可以保存10年,因为它们讲究的是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同时,银行还有许多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要对客户有个全面的观察了解。

2、国家以立法形式界定什么是公共信息,什么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掌握公共信息的政府部门如何对某些特殊的行业进行有偿披露,达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也必须有违背个人意志下的个人隐私泄漏的赔偿标准。

目前急需解决的信息共享机制的两个层次:其一是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其二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信息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

3、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与外国及港澳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还算是顺畅的,今后也要发展与台湾金融当局的交流。然而,仅仅是交流银行监督信息是远不够的。尤其是港澳台地区有大量的企业进入我国投资设厂,为了解其境外母公司的经营情况、掌握其子公司与母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背景、防止“康贝斯”式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子公司逃废银行贷款事件的重现,因而政府监管部门建立起交换问题企业信息管道是很有必要的。

4、发展一批可以提供企业信息、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做市场调查的咨询机构,这些机构要以市场为导向,树立品牌意识与敬业精神,不要指望一朝成名,获得市场的认可是个渐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发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2、“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贷款通则”

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199号文《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4、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1号文: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实践与国际经验借鉴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20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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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平

王幸平

151篇文章 93天前更新

曾在金融院校任教,在深圳特区央行、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工作,爱好旅游,关注金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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