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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2009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我国与澳大利亚、巴西、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一道,获准成为该组织的新成员国。

加入巴塞尔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将全面参加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严格执行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标准及法则。

其实,过去的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银行业一直参照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多项监管指引来调整自己的业务构架及价值取向。如我们耳熟能详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文件《Basel I》与《Basel II》早已在国内银行界推行。

同样,巴塞尔委员会于2003年制订、次年颁布的监管指引《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Compliance and the compliance function in banks),我国银行界也积极响应,尤以上海市引领国内银行业合规风气之先,2005年即在上海银监局的推动下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举办了第一届“银行业合规年会”,迄今已逾五届。

彼时,国际金融界不断爆发违规弊案,其中尤以巴林银行(Barings Bank)新加坡分行职员尼克里森(Nick Leeson)自作主张的违规操作导致这家有150年历史的老牌投行倒闭清盘而震惊世界;而近几年来,面对银行业机构违法违规事件频发的紧迫形势,作为风险管理体系核心之一的合规风险管理,日益受到我国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同样,随着银行业金融创新而引发的新产品的开发、新业务的拓展、新客户的引进等系列变化,如何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及监管经验做法,加强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合规建设与监管,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成为亟待实践和解决的课题。

是故合规管理引入中国正当其时。

何谓合规?合规,字面含义是“合乎规范”;称Compliance,《牛津高级英汉双语词典》将其解释为“服从、顺从、遵从”。瑞士银行家协会在2002年发布的内部审计指引中,将其定义为“使公司的经营活动、管制及内部规则保持一致”。日本银行协会在发布的《伦理宪章》中,也认为“合规”是公司适应法令及规范等规则的经营行为。

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稿中将“合规风险”定义为:“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国际惯例和本国银行实际状况,多次发文要求国内商业银行重视合规工作,以强化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减少各类大案要案和违规事件的发生。剖析过去在银行发生的一些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结果。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声誉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乃至利率风险,均与合规管理密切相关。合规管理究其实质便是一种风险管理。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话说:“合规应被视为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并指出合规管理能为银行带来利润、创造价值。 

论及“合规”与“稽核”的区别,简言之,前者侧重于事前的防范,后者致力于事后的检查。

如此说来,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采取“合规”加“稽核”的监察与管控,小至某一笔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大至整个银行大政方针的制定执行,既有了事先的斟酌,又有事后检查总结,当趋于完满。

作为对巴塞尔委员会有关银行合规监管指引的回应,2006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文件,规范在全国银行业的合规管理并要求全面实施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一时,“合规经理人才”成了各行争相竞聘的对象,身价倍增。据观察,有央行,银监会工作背景的人大受欢迎,他们长期在监管部门工作,既熟读金融法规,又有较广泛人脉资源。

二、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直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以及各省市政府的金融服务办公室(局)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外,相应地还得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工商局、税务局、国家发改委、海关、建设部等等一批国务院部门颁发的法规、条例、指引等部门制定相关法规的制约。

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经办业务中自觉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业行为准则、又及其所在单位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乃执行银行操作合乎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个资深的银行从业人员的价值,除了体现在其对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和技巧的娴熟外,更在于其对我国金融业的各类洋洋大观的法规的熟读、理解与执行的能力。

我国银行经营涉及并受到制约的法规、准则、指引等各个方面的文件十分庞杂,经济发展的快速变化令监管部门的发文效率明显提速,各类法规的频繁出台令人耳目一新,而地方监管机构的层层转发又颇似薪火相传:“关于传达《关于**通知》的通知”常耳熟能详。

举例中国银监会200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须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从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在操作细节上制定规则,连见面次数均有明示,如此悉心指导、细心呵护颇显监管部门的用心良苦、谋划周全。

前几年,企业把外汇给国家,多多益善,还可获发奖状锦旗兼得各种“绿色通道”办事便利之指标;反之,向银行购汇过多的企业则有可能被列入外汇管理局编撰的“骗汇名单”,严格管控;如今,这事情倒了过来,境外热钱涌入(或贸易顺差过多),老是到银行结汇的企业则又有可能进入外汇管理局编撰的“结汇关注企业名单”——这可不是什么好事。正所谓此一时也,彼一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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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境内外银行之间的合规管理在理念上的差异始终是一个淮南生橘,淮北为枳的伪命题。尽管与国际接轨是大趋势,尽管我国是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之一。而消弭世界各国监管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动作追求的目标。

但是,中外银行家们在认识上的偏颇始终存在。曾有外资银行的经理发问:你看,这个2006年7月由国家6部委(建设部、商业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既然是“意见”,那么可以听,也可以不听吗?权威人士答曰:若不听,后果很严重。

再者,将银行客户中的“政界人士(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列入本行客户名单中的另类:“需要强化尽职调查过程的高风险类别”(Higher-risk Categories Requiring Enhanced Due Diligence Process)。是国外银行通常作法,许多进入中国大陆的跨国银行秉承这一“国际惯例”,或浅偿辄止,或小心翼翼践行。

然而,这与我们的传统思维、价值理念相悖。试想一下,在银行客户中,将我们那些经过组织部门千挑万选、德才兼备的明日政坛之星、将我们那些德高望重劳苦功高的省长市长列入“高风险名单(Customers With Highter Risk)”序列,似有请君入瓮之嫌,又亦或是以偏概全、黑白颠倒?尽管,国际、国内的经验都已证明;权力与腐败密切相关,尤以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为甚,在金钱与美女面前,高官落马可谓“司空见惯混闲事”。

当然,此类由银行户头牵出的高官弊案近年在境外并不少见。

例如2007年澳门廉政公署对澳门运输工务司原司长欧文龙的受贿案调查取证颇似轻而易举。概因事发前,香港的银行早已将其列入“高风险客户名单”而特别关注,提供的资料非常详尽,甚至连其来办理业务时的诸多原始资料也特意保留着。故澳门廉政公署顺利地在香港追回超过3.5亿元各类货币的银行存款和现金赃款。

又例如2008年的美国纽约州州长斯皮策涉嫌一桩嫖妓丑闻亦是因为其身份过于特殊,其私人帐户的开户银行发现其有大笔转账款项,都是汇往一家名叫“皇家俱乐部”的高级卖淫集团而事发,导致斯皮策宣布辞职。《纽约时报》说,这是纽约州近一个世纪以来首位被迫辞职的州长。

然而,即便是秉承国际惯例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如此关注“政界人士”客户,亦非自诩肩负反腐重任,而是未雨绸缪,顾忌此类客户或假道银行敛财,令经办银行无端背上助纣为虐之黑锅。最终名义受损—这是与银行合规的宗旨—“规避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相一致的。

据悉,国内的外资银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涉及个人客户名称时,无论是汇款人、担保人、受益人。公司名称乃至出现股东、董事名单时,均遵循中国大陆的合规监管要求,先查一遍国内监管当局以文件形式颁布“黑名单”,然后再电函境外总行数据库,再核一次(欧美)相关的金融监管当局发布的“国际恐怖分子名单”,确认置身度外后方可受理该笔业务。然而,境内的中资银行却少了这后一道的程序。

曾经有报道指在2008年9月,饱受中东某地火箭弹袭击之苦的以色列加沙地带的居民在美国的洛杉矶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某银行广州分行在办理汇往中东地区的款项时“帮助恐怖组织汇款”。

这或是令人挠头一例,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但是国际纷争与银行合规操作的关系日趋紧密可见一斑!

然而,这个问题不能小觑,从国外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实践看,合规管理不仅是满足外部监管的需要,而且是促进银行自身业务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合规管理不仅是防范声誉风险的手段,也是实现银行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前提。国内其他银行是应该从上述这些个案中得到很好的借鉴。

2000年的“911”事件发生后,美国颁布实施了《爱国者法案》,建立了全球金融反恐,反洗钱的监管架构。该法案第317条规定“对外国洗钱者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

有人会问,在他国的疆土上办理银行业务,这美国人管得了吗?然而,由于美元强悍的国际货币的地位,由是之任何的国际金融机构,任何异域的银行,只要其经营国际业务就离不开美元支付与美国的金融机构清算,在《爱国者法案》下,美国财政部下设FINCEN和OFAC两大机构只要下令切断美国的银行与其认定的“某国违规银行”的往来,即使百年老店也招架不住,有关门之虞。

能否在国内合规与国际合规上找到平衡点是关乎银行国际空间拓展的大事,这也是我们看到许多他国的“违规银行”愿意支付巨额罚款的原因。

例如,2005年美国政府指控荷兰商业银行伪造交易单据,对其罚款8000万美元;2008年1月美国以同样理由对劳埃德TSB银行罚款3.5亿美元;即便是号称中立,信势旦旦为客户严守秘密的瑞士银行,也在美国监管机构指控其“帮助美国富翁逃税”的压力下低头,今年2 月被迫接纳7.8亿美元的巨额罚款。

显然,美国的“长臂司法管辖”严重损害了另一个国家的主权,这是美国强权政治体现。

四、

巴塞尔委员会鼓励在银行监管上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尽管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尽管其文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过,它制定的许多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倡导最佳监管的做法,并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实施。

在我国的银行管理实践中,银行高管的合规素质摆上了重要的位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五十条规定,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三)无不良记录、、、、、、

基于此,曾有不少银行基层管理机构践行持证上岗制度,信奉国内流行的那种“各行各业,一考就灵“的准测。

既要搞考试,那就得有出教材,办培训班,发证书等环节,这些都能促进就业、带来创收机会。然而,别说那些白皮肤、蓝眼珠的来自异域的银行高管,即使是来自港澳台的职业经理人、自己的同胞,连阅读简体文字都有障碍,又何以在短期内手捧洋洋大观的金融管理文件,“熟读法规三百篇“?

由是,如此合规治理良策,常被高层否决,难以全面推广。皆因我国相关的监管机构高层均有海外工作经历,具有全球胸襟、国际视野。

换位思考一下,假如我国银行的外派干部,也要过一道海外的英美国等国的银行监管部门的法规考试关,去面对那些个大部头的“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还有那么些比法律还要宽泛的行业准则、规章制度考试,那又会是一番什么样的结果呢?

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提出的国际关系的“普遍适用原则”就与我们的儒家鼻祖孔子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如出一辙。何况国际贸易领域里有“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制”等惯例呢!

当然,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管理在统一的法规下对自己的同胞还是有特殊的一面区别对待,例如2003年的CEPA(全称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交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定:香港地区银行有60亿美元的资产即可进入中国大陆开设分行。

其他诸如“港澳银行分行在内地开业一年后即可开办人民币业务“,以及近期CEPA-6补充协议出台,允许港资银行在广东设异地支行等优惠政策,是除港澳地区外的其他外资银行不能享受的特殊规则。

享受的政策与待遇不同或许导致了差异化的监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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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是充分的”—这是巴塞尔委员会倡导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巴塞尔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

对违反法规银行的查处是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但是这其中的处罚分寸拿捏却又颇费功夫,尽管这是表面上在维护市场规则、,尽管其平息商业纠纷的背后所涉及国家利益被淡化了,然而这从来就不是一句“生意归生意、政治归政治”所能解释清楚的。

例如,近几年来,日本金融厅已经先后查出美国、英国、瑞士、加拿大等6起外国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并分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无限期停止营业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实际上,要处罚如此这般有背景的跨国金融巨头也多有顾虑。日本金融厅曾数次向首相官邸汇报,取得了时任首相小泉的支持方可行动。

日本金融厅在处罚违规银行方面的惊人之举是四年前决定停止花旗银行4家分支机构的所有金融业务,勒令其在一年内完成清算,并于2005年9月30日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应的,在2005年,媒体曾披露:日本某银行深圳分行被查出违反《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外资银行“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但该行所放给三九企业集团的相关企业进行额度高达140亿日元(约合2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贷款远超其资本额。遭到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的处分,被课以28亿日元(约合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而在2006年初该行还因违反有关规定,在反洗钱专项检查时被处罚120万元人民币。

其时传媒曾抱怨采访当事人时大都语焉不详,个中深层次的原因不得而知。

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第260号令发布)》,其中规定对违规机构的处罚上限仅为200万元人民币。是故于此建议相关机构修改法规以便与国际惯例接轨,名正言顺。

2004年,刚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而答记者问的文稿中提出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实现监管方式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方式转变。其后,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也在鼓励金融创新与加强银行合规经营管理方面协调统一,然而以近几年银行监管实践来看,尤其是世界各国政府在去年金融风暴后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监管的趋势来看,强化银行合规管理的呼声渐高。另一方面,在日益全球的大环境下,中国需借鉴世界各国在金融风暴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缺陷与预测的不足,与各国监管机构一道顺势地调整策略,趋利避害,建立和完善防范银行违规的预警系统,同时实现由监管个别金融机构的违规风险向监管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的转变,构建审慎监管体系。

近一年来,各银行基层单位应对监管机构需提交的各类报表、调查、问卷、分析等材料大增,而且各类整饬银行经营管理法规日益完善,是故银行的合规管理作为一门学问可谓方兴未艾,诚如古人云: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三省吾身,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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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平

王幸平

151篇文章 93天前更新

曾在金融院校任教,在深圳特区央行、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工作,爱好旅游,关注金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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